郝贵生:关于“一分为二”的几个问题 [color=rgb(153,153,153) !important]发布者: [color=rgb(153,153,153) !important]红@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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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
毛泽东“一分为二”思想提出后,确实受到了有些人的反对。主要代表就是1964年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杨献珍提出“合二为一”思想,而且至今仍然有许多人赞同杨的观点。这里就涉及到“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关系问题。据我所知,当前在认识二者关系上主要有三种错误论点:
一是对立统一规律既可以用一分为二表述,也可以用合二为一表述。其理由就是“合二为一”就是指对立面的统一,统一就是指对立双方的不可分割、不可分离性。二者都是正确的。
二是“一分为二”是讲矛盾的斗争性,“合二为一”是讲矛盾的同一性,二者结合起来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表述。
三是客观事物既有“一分为二”现象,也有“合二为一”现象。如化学运动中既有分解现象,也有化合现象。历史运动中既有分离、分裂现象,也有合并、结合现象。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只讲“一分为二”是错误的。
笔者反对上述观点,其理由是:
第一,从黑格尔和列宁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讲的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是强调一个事物区分为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特别是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一开始就讲到:“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就是首先强调“一”即一个事物内部分为“二”即两个互相对立的方面、部分。这难道不就是“一分为二”吗?毛泽东只是把列宁的话表述得更为简练和通俗而已。而“合二为一”首先强调的是“二”即两个相异的事物。任何两个事物是不能直接为“一”的,如果要“为一”即结合为一个事物,首先对两个相异的事物各自先“分”即“一分为二”,把它区分为个别与一般,然后才能揭示二者的同、一般、共性,揭示二者之间的转化及其条件。两个不同事物结合、统一是“一分为二”的结果,而不是直接“合二为一”的结果。如果不对两个不同的事物先进行“一分为二”,企图直接“合二为一”,实际就是否定事物自身的矛盾性,否定事物矛盾双方的转化,调和两个对立的事物,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观点。
第二,“对立统一”、“一分为二”本身即包括矛盾的斗争性,也包括矛盾的同一性。因为对立双方本身就是统一体中的对立,是不可分割的对立,是“一”中的对立。矛盾的同一性本身就是讲对立双方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关系,就是事物存在、发展、转化的条件性。“一”事物的条件性,也就是矛盾同一性的条件性。那种认为“一分为二”只讲矛盾的斗争性,不讲同一性,因而需要“合二为一”作补充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作为对立统一规律表述中的“一分为二”中的“分”与自然和社会生活中客观事物的分离、分裂现象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一个事物内部包含两个对立的方面、因素、部分,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有联系,是认识论中的“分”,是思维中的“分”。而后者的“分”是事物矛盾双方相互转化中的空间范围的具体的远离、分割、分裂,是一个事物变为两个事物的现象。如水分子H2O分解为氢气和氧气、人和动物中的分娩现象等。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国家变为两个国家,一个组织变为两个组织等。这种客观现象也可以叫“一分为二”,但它与作为矛盾规律等同意义上的“一分为二”完全不同。自然和现实生活中也有结合、组合、合并现象,如化学中的化合现象、动物中的精子与卵子的结合、社会生活中的两个组织、两个国家、两个人的组合、结合、合并等。这种现象也可以叫做“合二为一”,但它与作为矛盾规律等同意义上的“一分为二”更是不同。不过客观世界的这种分离、分割与结合、合并都是事物矛盾相互转化的不同表现。客观世界既然有一事物分离、分裂为两事物甚至更多事物的现象,也一定会有两个或多个事物的组合、合并、结合现象。这种分离与组合正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如人类社会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确实是规律性现象,但他们只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表现,而非对立统一规律本身。因此不能用自然、社会生活中的“分离”、“分割”、“远离”解读“一分为二”中的“分”字,更不能取代之。
三、“一分为二”与“一分为三”。
当前关于“一分为二”问题的又一个焦点就是“一分为三”问题。有些人说,事物不仅是一分为二的,也是一分为三的、一分为四的……。只讲“一分为二”有片面性。还有人甚至提出,“一分为二”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表述,“一分为三”才是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表述。如有同志提出认识方法有三种方法,即一分法、二分法、三分法。一分法是形而上学一点论的方法,二分法就是一分为二,比一分法进了一步,能看到事物的两重对立。三分法就是一分为三,比二分法又进了一步,即不但看到事物的二分性及其联系三分性,而且看到了事物三分性之间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更具有普遍性和深刻性。他例举事物发展过程中的正反合现象、阴阳学说中的不阴不阳现象、生活中的左中右现象、对敌斗争中的敌友我现象、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发展中的中间道路问题、抗日战争中的速胜论、速亡论与持久战问题等等。这种认识也是错误的。
第一,这种认识并不真正懂得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的内涵和实质。笔者第一部分已经着重阐发了该规律形成的过程及其基本内容。唯物辩证法首先承认世界万物是运动变化的,这种运动变化的内在原因就是自身的矛盾性即自身存在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既对立又统一推动事物发展变化。以机械运动为例,一般人们认为事物在运动变化时,同一瞬间具有“不在”一个地方的性质,而事物处在静止时,同一瞬间具有“在”一个地方的性质。这是形而上学观点。辩证法认为,物体机械运动中任何情况同一瞬间既在一个地方又不在一个地方,是间断性与连续性的统一,是无限性与有限性的统一。黑格尔正是这样破解了困扰欧洲哲学史2000多年的哲学难题。恩格斯、列宁高度赞扬了黑格尔这一思想。这里“在”与“不在”就是对立的“两”个方面,而非“三”个方面。机械运动如此,其它所有运动的内在原因都是如此。也就是说,都只是存在互相对立的“在与不在”、“是与非是”的“两”个方面。因此,毛泽东把对立统一规律通俗表述为“一分为二”或“两重性”、“两点论”是正确的。
第二,辩证法讲的“矛盾”、“对立统一”或者说“一分为二”是绝对、无条件的。在对一事物“一分为二”后,对两个“二”还可进一步“一分为二”即无限可分下去。《易经》中强调一分二、二分四、四分八……是多次一分为二的结果。“一分为二”同时又是具体的、有条件的。因为客观事物是具体的、复杂的,对一个具体事物进行“对立的两个方面”划分,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例如说,人群中有左右的对立划分,这是一分为二。但“左”、“右”两方面也是个别与一般的统一,两者的“一般”、“共性”就是“端”或“边”,与“端”“边”对立的因素就是“中”。所以彻底的辩证法同时承认任何对立的两极一定有中间环节,也就是有“端”与“中”的对立,这同样还是“一分为二”。所谓“一分为三”实质是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是两个矛盾。现实生活中我们把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可以简称为“左中右”三个部分,也可以称谓“一分为三”现象,但绝对不能用“一分为三”取代“一分为二”,也不能说比“一分为二”更深刻。事物发展的“正反合”三个阶段实质是事物发展的否定之否定,是事物两次否定的结果,也还是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敌友我”中的“友”不是“左中右”的“中”,“敌友我”中的对立双方是“敌”与“友我”,而非“敌我”,“我友”又分为“我”与“友”。也就是说“敌友我”同样是两次“一分为二”的结果。主张“一分为三”的同志实际把毛泽东的“一分为二”简单理解为一次“一分为二”,而不是多次“一分为二”,这本身就是形而上学的观点。把自己形而上学的错误理解强加给毛泽东本人,把自己实际是两次运用“一分为二”做出的所谓“一分为三”看作是对毛泽东理论上的补充、完善、发展、创新,这绝对不是科学的态度。
第三, 客观事物的对立因素无所谓对错,但人们认识中的对立就有真理与谬误、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美与丑的划分。但真理与谬误、正确与错误、善与恶、美与丑作为“端”也一定与“中”对立。所以在“两端”认识的同时,又有“中庸”观点。但“端与中”的对立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两端的对立一个是正确的,一个是错误的。那么这里的“中”表面是中间立场,但或多或少或倾向正确,或倾向错误;迟早或滑向错误,或转变为正确。哲学上所批判的“折中主义”、本源问题上的“二元论”就是这种所谓不偏不倚的错误的中间立场。另一种就是“端”中的两个“极端”观点都是错误的,这种与“极端”对立的“中”就是正确的。如抗日战争中的“速胜论”与“灭亡论”,尽管也根本对立,但都是错误的。毛泽东的“持久战”的所谓“中间立场”却是正确的。这实际也是对事物两次或多次“一分为二”的结果。中国古代有一种“中庸”思想。如果对立的两个“极端”都是错误的,强调“中庸”是正确的。如果对立的两端一个正确、一个错误,强调“中庸”就是错误的。中国古代的“中庸之道”思想不讲条件,把矛盾任何两端对立都看作是错误的,只有“中庸”是正确的。这里的“中庸”就变成了荒谬。如果按照“中庸”观点,在“中”与“端”的对立中,就应该选择了“中”的一方,这岂不是对你自身“中庸”思想的自我否定吗?有同志所讲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之间的中间道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之间的混合经济实质是“中庸之道”思想。
以上是我对毛泽东“一分为二”思想的基本认识,欢迎网友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201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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