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分为二”与“合二而一”。
毛泽东“一分为二”思想提出后,确实受到了有些人的反对。主要代表就是1964年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杨献珍提出“合二为一”思想,而且至今仍然有许多人赞同杨的观点。这里就涉及到“一分为二”与“合二为一”的关系问题。据我所知,当前在认识二者关系上主要有三种错误论点:
一是对立统一规律既可以用一分为二表述,也可以用合二为一表述。其理由就是“合二为一”就是指对立面的统一,统一就是指对立双方的不可分割、不可分离性。二者都是正确的。
二是“一分为二”是讲矛盾的斗争性,“合二为一”是讲矛盾的同一性,二者结合起来才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完整表述。
三是客观事物既有“一分为二”现象,也有“合二为一”现象。如化学运动中既有分解现象,也有化合现象。历史运动中既有分离、分裂现象,也有合并、结合现象。分久必合,合久必分。只讲“一分为二”是错误的。
笔者反对上述观点,其理由是:
第一,从黑格尔和列宁的有关论述中可以看出,他们所讲的矛盾规律或对立统一规律是强调一个事物区分为互相对立的两个方面。特别是列宁《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一开始就讲到:“统一物之分为两个部分以及对它的部分的认识,是辩证法的实质”。就是首先强调“一”即一个事物内部分为“二”即两个互相对立的方面、部分。这难道不就是“一分为二”吗?毛泽东只是把列宁的话表述得更为简练和通俗而已。而“合二为一”首先强调的是“二”即两个相异的事物。任何两个事物是不能直接为“一”的,如果要“为一”即结合为一个事物,首先对两个相异的事物各自先“分”即“一分为二”,把它区分为个别与一般,然后才能揭示二者的同、一般、共性,揭示二者之间的转化及其条件。两个不同事物结合、统一是“一分为二”的结果,而不是直接“合二为一”的结果。如果不对两个不同的事物先进行“一分为二”,企图直接“合二为一”,实际就是否定事物自身的矛盾性,否定事物矛盾双方的转化,调和两个对立的事物,是典型的形而上学观点。
第二,“对立统一”、“一分为二”本身即包括矛盾的斗争性,也包括矛盾的同一性。因为对立双方本身就是统一体中的对立,是不可分割的对立,是“一”中的对立。矛盾的同一性本身就是讲对立双方相互依赖相互转化的关系,就是事物存在、发展、转化的条件性。“一”事物的条件性,也就是矛盾同一性的条件性。那种认为“一分为二”只讲矛盾的斗争性,不讲同一性,因而需要“合二为一”作补充的观点是错误的。
第三,作为对立统一规律表述中的“一分为二”中的“分”与自然和社会生活中客观事物的分离、分裂现象是完全不同的含义。前者是指一个事物内部包含两个对立的方面、因素、部分,这两个方面既对立又有联系,是认识论中的“分”,是思维中的“分”。而后者的“分”是事物矛盾双方相互转化中的空间范围的具体的远离、分割、分裂,是一个事物变为两个事物的现象。如水分子H2O分解为氢气和氧气、人和动物中的分娩现象等。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国家变为两个国家,一个组织变为两个组织等。这种客观现象也可以叫“一分为二”,但它与作为矛盾规律等同意义上的“一分为二”完全不同。自然和现实生活中也有结合、组合、合并现象,如化学中的化合现象、动物中的精子与卵子的结合、社会生活中的两个组织、两个国家、两个人的组合、结合、合并等。这种现象也可以叫做“合二为一”,但它与作为矛盾规律等同意义上的“一分为二”更是不同。不过客观世界的这种分离、分割与结合、合并都是事物矛盾相互转化的不同表现。客观世界既然有一事物分离、分裂为两事物甚至更多事物的现象,也一定会有两个或多个事物的组合、合并、结合现象。这种分离与组合正是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对立统一规律的表现。如人类社会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确实是规律性现象,但他们只是对立统一规律的具体表现,而非对立统一规律本身。因此不能用自然、社会生活中的“分离”、“分割”、“远离”解读“一分为二”中的“分”字,更不能取代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