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红色春秋 查看内容

卓越的纲领 辉煌的成就——对前三十年农业纲领的评析

2018-10-8 23:40|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7144| 评论: 0|原作者: 唐青钊|来自: 昆仑策网

摘要: 我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是一个过程,这正如毛泽东所总结的:农民和手工业工人,“他们原先是个体的中小生产者,经过几个步骤,在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八年的六年时间,发展到了现在的人民公社阶段。集体性逐步提高了。”(《毛泽东年谱》 第三卷 第509页),新中国三个农业纲领性文献,既基本反映了这一“集体性逐步提高的过程”,又反映了对这一“集体性逐步提高过程”中内部关系的调整和稳定,因而这三个纲领性文献 ...

卓越的纲领 辉煌的成就——对前三十年农业纲领的评析

我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是一个过程,这正如毛泽东所总结的:农民和手工业工人,“他们原先是个体的中小生产者,经过几个步骤,在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八年的六年时间,发展到了现在的人民公社阶段。集体性逐步提高了。”(《毛泽东年谱》 第三卷 第509页),新中国三个农业纲领性文献,既基本反映了这一“集体性逐步提高的过程”,又反映了对这一“集体性逐步提高过程”中内部关系的调整和稳定,因而这三个纲领性文献,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趋势。

卓越的纲领 辉煌的成就——对前三十年农业纲领的评析

前三十年我国合作和集体化农业纲领,是由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既有重大差别又本质上根本一致的纲领性文献组成的。

我国农民走上社会主义农业集体化的道路是一个过程,这正如毛泽东所总结的:农民和手工业工人,“他们原先是个体的中小生产者,经过几个步骤,在一九五三年到一九五八年的六年时间,发展到了现在的人民公社阶段。集体性逐步提高了。”(《毛泽东年谱》 第三卷 第509页),新中国三个农业纲领性文献,既基本反映了这一“集体性逐步提高的过程”,又反映了对这一“集体性逐步提高过程”中内部关系的调整和稳定,因而这三个纲领性文献,集中地体现了我国农业发展的根本趋势。

随着我国农民走农业合作化道路积极性的不断提高,1955年4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随着我国农业合作化任务的基本完成,1957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下发了《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简称《农业发展纲要》或“四十条”);随着我国农民要求进一步走社会主义集体化道路,并随着我国农村在集体化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其在纠偏过程中取得的经验,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了《农村人民公社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

正像由几个法律文件构成了英国的宪法一样,我国集体农业的发展纲领也基本是由这三个文献构成的。因为这三个文献虽然内容有所不同,具体的任务各有侧重,但本质上是根本一致的,即变资本主义个体农业,通过半社会主义的合作农业,实现社会主义的中国集体化农业。通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进行我国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实现我国农业高产优质化、农业机械化、农村工业化、农村村镇化和农村社会现代化。

这三个文献基本主导了整个改革开放之前的我国农村的建设,其确立的我国农业的根本制度即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制度,迄今仍在我国农村屹立。

新中国这三个纲领性文献,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总起来看,新中国形成的这三个农业纲领,是中国人民全体意志和智慧的产物,高度体现了社会主义人民民主的原则;这三个纲领性的文献,极大地调动了中国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热情,极大地改变了中国农村的面貌;这三个纲领性的文献,基本体现了科学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它所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总体看来得到了相当的实现,因而总起来看,确立起我国农业根本制度和基本经营制度、农村组织制度和劳动生产制度的这三个文献是卓越的纲领,亿万中国农民的社会实践是生动的实践。

但是,很长一段时间以来,由于一片森林中有了一棵或几棵树木的坏死,一些人就企图否定这片森林的绿色;由于太阳中出现了黑子,一些人就企图否定太阳的光辉;由于我国农村集体化过程中出现了短暂的倒退和波动,一些人就企图全盘否定我国农村的根本制度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些人甚至到了颠倒黑白、无以复加的地步。因此,我们必须回到我国农业合作和集体化的历史,通过胜于雄辩的历史事实来雄辩地反击这股否定、诋毁和诬蔑我国集体农业的历史虚无主义。

当前,我国农业又发展到了一个历史节点。我国开展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离”的确权,向前,可能是社会主义的集体农业;向后,很有可能就是剥夺大多数农民的资本主义私人农业。因此,正像哲学界曾经有人提出“回到康德去”的口号一样,现在,对于处于历史节点上的我国农业,同样要高呼这样一个口号: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深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以此为基础,实现我国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农村村镇化和农村社会的现代化。

科学民主的纲领性文献

我国农业的社会主义合作集体化,固然是马克思主义合作和集体化理论指导的结果,但更主要的是体现了中国农民的首创精神和主创精神,新中国三个农业纲领性文献高度体现了这种科学和民主精神,或者说是这种高度科学民主的产物。

(一)关于第一个农业纲领:《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

早在土地革命、抗日战争时期,我国农业合作经济就有了萌芽,例如,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创立的劳动合作社、消费合作社、耕牛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粮食合作社、生产合作社等多种合作经济组织形式。

抗战时期,“在边区我们现在已经组织了许多的农民合作社,我们的合作社目前还是建立在个体经济基础上(私有财产基础 上)的集体劳动组织”,“除了这种集体互助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以外,还有三种形式的合作社,这就是延安南区合作社式的包括生产合作、消费合作、运输合作(运盐)、信用合作的综合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运盐队)以及手工业合作社。”(《毛泽东选集》 第三卷 第931-932页)

这些合作社,虽然还是“罗虚戴尔原则”性质的,但合作本身孕育着集体经济的萌芽,“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自己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态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同上,第三卷第932页)

几乎与新中国民主建政同时,中国党内就发生了著名的中共山西省委与华北局、高岗与刘少奇的关于我国农业合作化道路的争论。随着毛泽东支持山西省委、东北局和高岗,这场以高岗为代表的主张新中国农业走社会主义合作化道路的争论告一段落,并于1951年12月,下发了《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提出正确对待农民的两个积极性,农民互助合作的三种形式,警惕两种倾向,互助合作的指导方针和领导方法等措施。

在这个《决议(草案)》的指导下,不论老解放区,还是老解放区,都创造了一批农民互助合作,甚至是社会主义高级社形式的典型,到1955年3月,全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经过整顿,缩减为65万个。(武力 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中国共产党“三农”思想政策史》 第348页)这一农业合作社发展势头本身说明,农民身上具有两种积极性,即既有走个体农业的积极性,又有走集体农业的积极性,而这些农业合作社的建立正说明了我国农民的首创精神和主创精神,代表了中国农业的发展方向。

但是,在农业合作社的发展问题上不是没有争论的,最著名的是毛泽东对主管农业的邓子恢的批评。毛泽东对邓子恢的批评后来成为毛泽东独裁专制的罪证之一。但是,毛泽东就是毛泽东,他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57年7月做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报告总结了我国农业合作化的历史,全面提出了指导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基本方针。

这个方针,包括自愿互利,全面规划、加强领导、有准备分步骤发展,以增产为标准的方针;同时提出了在我国现有条件下必须先有农业合作化,然后才有农业机械化的观点;没有农业合作化,就不可能完成国家工业化的观点。

根据毛泽东的报告,1955年10月,中共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的决议》。这个《决议》成为新中国农业制度的第一个奠基之作。1956年1月,毛泽东又编著了《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在毛泽东的报告、编著和《决议》精 神的鼓舞下,“到1956年底,加入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社员总户数已达到全国农户总户数的96.3%,其中初级社户数占8.5%,高级社户数占87.8%。”(《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 上册 第344页)

(二)关于第二个农业纲领:《农业发展纲要》

在全国农业合作社发展突飞猛进的时候,毛泽东又未雨绸缪,经过比较广泛的党内调查研究,于1956年1月初形成了《农业发展纲要(四十条)》,并在月底的最高国务会议上进行了讨论,次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毛泽东讲话要点和《农业发展纲要》,“从此,《农业发展纲要》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不仅在1956年至1967年间起到了规定性的指导作用,而且……在10年‘文革’期间仍然发挥着指导作用。”(武力 郑有贵主编:《解决“三农”问题之路》 第399页)

但这不是这个文献的结束,而是这个文献形成的开始。“随后,1957年7月的青岛会议提出修改意见,9月八届三中全会加以修改,10月25日,中共中央将‘四十条’正式发表,要求对‘四十条’展开一次全民讨论,再作修改,‘认清方向,坚定信心,人人努力,改造中国’。”(《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 上册 第409-410页)随着党中央的号召,全国人民开展了对“四十条”的广泛深入的讨论,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1960年年4月,《农业发展纲要》提交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正式通过,从而正式成为新中国农业的第二个纲领性文件。

《农业发展纲要》涉及的内容是非常广泛和全面的。《纲要》“四十条”涉及到农业土地制度,提高农业粮食产量和其它农产品产量,发展畜牧业,推广增产措施和推广先进经验,兴修水利、发展灌溉和防治水旱灾害,增加农家肥料和化学肥料,改良旧式农具和推广新式农具,繁育和推广优良品种,扩大复种面积,多种高产作物,改进耕种方法,勤俭办社和持家,提高劳动力利用率和生产率、发展多种经济,储备粮食,改善居住条件,除四害,努力消灭危害人民健康最严重的疾病,保护妇女儿童,实行五保、优待烈军属、孝敬父母,扫盲和发展农村文化事业,发展农村广播、电话和邮政网,调整农村商业网,发展农村信贷合作,提高军人和青年建设农村的积极性,改造剥削阶级和反动分子,城乡合作等各个方面。

重点是突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和对工业的基础作用。它开宗明义地提出: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领导力量,而农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占有极重大的地位。农业用粮食和原料供应工业,同时农村为工业提供了巨大的国内市场,“从这些说来,没有我国的农业,便没有我国的工业。”

在农业发展中,《纲要》强调了合作化的重要性。《纲要》还要求大力提高粮食和其它农作物的产量,并提出了不同地区粮食和棉花亩产的具体指标。这个《纲要》事实上涉及到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典的原始版。但由于一些具体的指标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被某些人嘲笑为毛泽东构建的中国农村的“乌托邦”。

(三)关于第三个农业纲领:《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

新中国第三个农业纲领《农村人民公社六十条》的形成,是一个由表及里、由浅入深,既循环往复又曲折前进的过程。

随着我国农业合作化的飞速完成,富有历史创造性和历史主动性的中国农民,又在农业合作化的基础上创立了人民公社土地集体化制度。党中央和毛泽东因势利导又将农民创造的这一制度变成了全党和全国农民的统一意志和行动。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指出:人民公社的组织规模,一般以一乡一社、2000户左右较为合适,进一步发展的趋势,有可能以县为单位组成联社。

这个文件,在当时的政治空气中,不能不带有“左”的东西。这个“左”的东西,主要是提出了“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这段毛泽东加写的话,被认为是成为会后人民公社化运动中急于过渡、大刮“共产风”的依据。

但是,这段话,怎么也成为不了1958年9、10、11月三个月大刮“共产风”的依据。因为即使是在“左”的空气氛围中,毛泽东仍然比其他领导人清醒得多。因为毛泽东在会上指出:“人民公社决议作为草案发下去,每一个县搞一二个试点,不要一下子都铺开。现在不搞人民公社不行,不搞要犯错误。

因为毛泽东在决议稿上写了“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毛泽东年谱》 第三卷 第424页)

因为《决议》要求人民公社的建立今冬明春只是搭架子,“上动下不动”,也就是基层初级合作社这一农业基层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和财产权保持不变,公社和原高级社的权属关系基本不变。

这本是一个比较稳妥的方针措施。可是,在实际工作中,它就是大动了起来,“据中央农村工作部统计,到9月29日,全国共建人民公社23397个,入社农户占农户总数的90.4%。”(《中国共产党历史》)第二卷 上册 第496页)这说明,中国党内当时有着近乎狂热的急于过渡的“左”的情绪。

人民公社“大动”之后,毛泽东自己为自己的一些烂漫付出了沉重的代价,以至“曾就此作了自我批评”。但更主要的代价是:毛泽东自此之后不断纠“左”、持续纠“左”的呼声,不断被“左”的狂热所淹没,以至毛泽东的纠“左”的不懈努力,化作了“镜中花、水中月”,导致三年困难时期的出现,中国农村出现了非正常死亡人口的悲剧。

这是中国农民的悲剧,也是毛泽东的悲剧。毛泽东的悲剧就在于:一个不断纠“左”、持续纠“左”的党内正确路线的代表人物,却在身后被某些人指责要为那些“左”的错误负责!要他担当起他不应担当的责任!

为说明这一点,我们不妨引述一下毛泽东和其他领导人的观点。

1958年11月2-10日,第一次郑州会议。毛泽东说:“人民公社问题,究竟是扩大自然经济还是扩大商品经济?还是两个都扩大?人民公社的经济主要是自给经济的说法不对。人民公社应该向两个方面发展,它同时要扩大社会交换,不交换,就不能消费;不扩大交换,就不能发工资。”

陈伯达在会上强调一县一社的优越性,毛泽东说:“统一是统其可统者,是有条件的,无条件的说法是错误的。”

11月3日,主持第一次郑州会议。会上毛泽东说:“必须使每一个公社,并且使每一个生产队,除了生产粮食以外,都要生产商品作物。西安会议没有提倡这个事,他们一心一意要取消商业。每一个公社除生产粮食以外,必须生产大量经济作物,能够赚钱的,能够交换的,有农业品,有工业品,总之是生产商品。这个问题不提倡,以为人民公社就是个国家,完全都自给,哪有这个事?”

11月5日,继续主持第一次郑州会议。会上有人再次提出十年内向共产主义过渡问题,并说有些重点社已经是全民所有制了。毛泽东更加感到问题不对。他说:“我现在顾虑,我们在北戴河开那个口子,说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或者更多一点时间,即由集体所有制搞成全民所有制,像工厂那样,是不是开了海口,讲快了?我现在想,北戴河那个决议要有点修改才行。

第一次郑州会议,毛泽东本来关注的是要搞清人民公社的性质问题,以便在理论上划清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界限,防止不顾条件的穷过渡,并引导人民公社积极发展商品生产、商品交换。但是,这次会议解决的并不好,没有引起其他领导人的重视。

直到10日下午最后一次会议上,毛泽东还说:“有些同志忽然把农民看的很高,以为农民是第一,工人是第二了,农民甚至比工人阶级还高,是老大哥了。农民在有些方面走在前面,这是现象,不是本质。有的同志谨慎小心,避开使用还有积极意义的资本主义范畴——商品生产、商品流通、价值法则等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第三十六条的写法就是证据,尽量用不明显的词句,来蒙混过关,以便显得农民进入共产主义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不彻底、不严肃的态度。这是关系到几亿农民的事。……只有经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才能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全民所有制。

11月21—27日,召开武昌会议,主要讨论人民公社和五九年计划安排。21日,毛泽东第一次讲话,他说:“北戴河会议有点急躁就是那个少则三四年,我说受了河南同志的影响。这个东西恐怕办不到,那个时候就搞全民所有制呀?只好改一下。”

彭真插话说:“农村公社化了,工业化了,向全民所有制转的太慢了,到农民都很富了以后再转也不利。”刘少奇说:“农民穷一点好转。在北京讨论的时候,我的意见是达到一百五十元到二百元就发工资,达到一批转一批,再达到一批再转一批。彭真主张两年转完,发工资。”

毛泽东继续说:“就是这个少则三四年,多则五六年,恐怕犯了冒险主义错误了。”刘少奇接着插话说:“如果这个时候不搞,他什么东西都搞起来了,再发工资,那就很难包了。”彭真说:“搞慢了不利。”毛泽东说:“照刘少奇和彭真两位的意见,是趁这个穷来过渡,不然他不想过渡了。”(以上均引自《毛泽东年谱》 第三卷)

11月28日—12月10日,在武昌召开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

《决议》指出:

【“农村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的过渡,要有一定程度的生产力发展为基础。发展生产是巩固和提高人民公社的中心环节,人民公社必须发展工业和商品生产。继续发展商品生产和继续保持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经济的两大原则。人民公社是人民的生产和生活的组织者,而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全体社会成员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

对于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决议》指出:

【“人民公社必须大办工业。公社工业的发展不但将加快国家工业化的进程,而且将在农村中促进全民所有制的实现,缩小城市和乡村的差别。应当根据各个人民公社的不同条件,逐步把一个适当数量的劳动力从农业方面转移到工业方面,有计划地发展肥料、农药、农具和农业机械、建筑材料、农产品加工和综合利用、制糖、纺织、造纸以及采矿、冶金、电力等轻重工业生产。人民公社的工业生产,必须同农业生产密切结合,首先为发展农业和实现农业机械化、电器化服务,同时为满足社员日常生活服务,又要为国家的大工业和社会主义的市场服务。”

会议之后,毛泽东继续开始了他的纠“左”历程。

1959年2月27日,召开第二次郑州会议,毛泽东作第一次讲话。他说:

【“我认为人民公社现在有一个矛盾,一个相当严重的矛盾,还没有被许多同志所认识,它的性质还没有被揭露,因而还没有被解决,而这个矛盾我认为必须迅速地加以解决,才有利于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更高的积极性。……我以为主要的应该从我们对农村人民公社所有制的认识和我们所采取的政策方面去寻找答案。……他们误认为人民公社一成立,各生产队的生产资料、人力、产品,就都可以由公社领导机关直接支配。他们误认社会主义为共产主义,误认按劳分配为按需分配,误认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他们在许多地方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因此,他们在公社范围内,实行贫富拉平,平均分配,对生产队的某些财产无代价地上调;银行方面,也把许多农村中的贷款一律收回。‘一平、二调、三收款’,引起广大农民的很大恐慌。”

会上,毛泽东提出:

【“公社应该实行权利下放,三级管理,三级核算,并且以队的核算为基础。

28日晚,毛泽东作第二次讲话。所讲的问题仍然是所有制、分配和干部下放等。他指出:

“总而言之,我现在支持保守主义,我反对平均主义和‘左’倾冒险主义。”
“我在出北京以前,也赞成反对本位主义,但我走了三个省就基本上不赞成反对本位主义了。不是本位主义,而是他们维护正当权利。产品是他生产的,是他所有,他是以瞒产私分的方式来抵抗你。”

3月5日,毛泽东主持第二次郑州会议最后一次会议,作第五次讲话。他说:

【“人家都没有饭吃,你天天搞共产主义,向富队去共产,这怎么行?这是抢产主义。无偿占有别人的劳动成果,这是不许可的。至于一平、二调、三收款,根本就是否定价值法则,否定等价交换。这是个大事,民心不安,会影响军心的。国家收购是等价交换,国家付了钱的,但是公社拦腰抢劫。整社整了三个月(十二月、一月、二月),隔靴搔痒,没有落到痛痒之处。我看,首先要下楼的是我们,从中央到公社,要搞个楼梯,这个楼梯就是要解决所有制问题。因为我要把问题讲彻底,所以一些不好听的话都讲出来了,比如什么抢产之类。要承认三级所有制,重点在生产队所有制。……我现在代表五亿农民和一千多万基层干部说话,搞‘右倾机会主义’,坚持‘右倾机会主义’,非贯彻不可。你们如果不一齐同我‘右倾’,那么我一个人‘右倾’到底,一直到开出党籍。现在,六中全会很多东西没有实行,比如等价交换,根本就忘记了,否认价值法则,否认等价交换。这种办法,人民公社非散伙不行。这样搞下去,势必搞翻了农民,农民势必只进行简单再生产,能吃就完了,不要扩大再生产。因为他们没有余力投资,他不能积累。什么大跃进,肯定没有了,任何跃进都没有了。

同日,《郑州会议纪要》定稿。毛泽东亲自书写一份:

【“一九五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在郑州举行了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会议进行了七天,三月五日结束。到会者,中央二十人,省、市、区党委第一书记二十七人,共四十七人。会议的主题是人民公社问题。首先由毛泽东同志讲了他的意见,然后进行了几次讨论。结论如下:(一)同意毛泽东同志的意见。(二)规定了如下十四句话作为当前整顿和建设人民公社的方针。这十四句话是:统一领导,队为基础;分级管理,权利下放;三级核算,各计盈亏;分配计划,由社决定;适当积累,合理调剂;物资劳动,等价交换;按劳分配,承认差别。(三)起草了一个关于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草案)。”(以上均引自《毛泽东年谱》 第三卷)

显然,从1958年8月份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到1958年年底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毛泽东主要想解决的是人民公社的性质问题,是划清共产主义与社会主义的界限,批评急于向共产主义过渡的错误倾向。

而1959年3月的《郑州会议纪要》,则主要解决了人民公社内部的所有制关系问题。至此,人民公社内部的关系与外部的关系都基本理顺了。并且,理顺这个关系是在“不违农时”的农业空闲时间内完成的,如果能够基本落实《郑州会议纪要》精神,中国就会很难出现三年困难时期。

但是,当时党内“左”倾冒险主义势力太强大了,即使在党的领导层,也是被“左”的美妙幻想迷住了心智,很多人还在刮共产风,并为共产风推波助澜,以至毛泽东在1959年庐山会议前,都在不断地、持续地纠“左”;以至纠“左”的庐山会议也被扭转了会议的方向变成了“左”的会议,终于酿成了三年困难时期造成非正常人口死亡的悲剧。

悲剧发生后,1962年,中国农村又刮起了“单干风”,当时六个政治局常委有四个赞成包产到户、分田单干。那时的包产到户、分田单干,不是后来的农业生产家庭联产承包制,而是实实在在的分田单干,以至邓力群评价:六个常委有四个主张分田单干,还不右啊?(邓力群:《关于建国以来阶级斗争问题的讲话》)

在这里,有必要顺便说两句。第一句,这个悲剧,总的原因是“七分天灾,三分人祸”;而在这“三分人祸”中,主要是共产风、“大食堂”和坏干部造成的人祸,而不是毛泽东和共产党造成的悲剧,更不是人民公社集体化直接带来的。(详见杨松林:《总要有人说出真相——关于“饿死三千万》)

第二句,这个悲剧只是一个巨大的错误,绝不是像蒋正华、曹树基、杨继绳、丁抒、辛灏年等人极力渲染的那样:三年困难时期饿死了三千万、四千万人的“和平时期酿成的最大人类惨剧!”“是犯下的灭绝人类罪!”对此,我国学者程恩富、詹志华、孙经先、杨松林等,用严密的科学逻辑,确切的历史事实,论证了这场悲剧在三年中造成了300万(孙经先)、400万(杨松林)、400—500万(程恩富、詹志华)人口的非正常死亡。(具体详见程恩富、詹志华:《三年(1959—1961)困难时期非正常死亡人口及其相关问题研究》;孙经先:《彻底揭露“数千万人非正常死亡”的重大谣言》《“饿死3600万”的重大谬误是怎样产生的?》《“饿死三千万”应该怎么算?》;杨松林:《总要有人说出真相——关于“饿死三千万”》等文章和著作)

鉴于我们党内“左”风盛炽,遇到困难和挫折后又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即从极“左”走到极右——一部分人主张分田单干,我们的党和毛泽东又一次拿起了“调查研究”这个武器。毛泽东不仅自己亲自调查研究,而且派出多个工作组进行调查研究;不仅派出工作组调查研究,而且号召全党开展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最终于1962年9月,中共中央八届十中全会通过《人民公社六十条》,成为第三个也是最后一个最管用的我国农村纲领性文献。

“六十条”最根本的一点,就是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化制度,这一制度实际将农业集体的规模稳定在初级社的规模,适应了当时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当然,“六十条”对人民公社的性质、组织和规模,对公社、大队、生产队,对社员和干部,对人民公社的监察机构和党的领导机构,都做了原则和具体的规定,实际是“人民公社的章程”,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新中国三个农业纲领,成就了我国农村后来的超稳定,并保持了我国农业的持续发展。这种超稳定,主要是在文革混乱中表现出来的,以至毛泽东在1969年月,高兴地说:“贫下中农对农业最熟悉,文化大革命三年省里不管,农业生产很好。”(《毛泽东年谱》 第六卷 第261页)

总而言之,统而言之,人民公社制度是政社合一的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为基本载体、农工商并举并以农业为基础以工业为主导、文教卫产科研配套发展的综合性村社组织。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0 12:21 , Processed in 0.062708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