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色中国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红色中国网 首 页 经 济 查看内容

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资本化问题

2018-12-3 23:51|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31632| 评论: 0|原作者: 屈炳祥|来自: 察网

摘要: 笔者认为,劳动力之所以也是资本,其道理正如土地、森林、水源成为资本一样,也是由于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资本这种“特殊以太”和“普照的光”作用的结果。这并不是我们人为的一种主观意识的产物,而是市场经济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客观反映。不可想象,在这个社会里,一切生产要素都已资本化的情况下,而唯独可以把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并且是资本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撇在资本的大门之外。 ...
笔者认为,劳动力之所以也是资本,其道理正如土地、森林、水源成为资本一样,也是由于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资本这种“特殊以太”和“普照的光”作用的结果。这并不是我们人为的一种主观意识的产物,而是市场经济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客观反映。不可想象,在这个社会里,一切生产要素都已资本化的情况下,而唯独可以把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并且是资本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撇在资本的大门之外。这样做,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大错误,而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如当前人们普遍感觉到的主人公地位的失落、分配不公的强烈反差,以及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普遍低落,等等,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本文为作者向察网的独家投稿,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观点,转载请注明来自察网(www.cwzg.cn),微信公众号转载请与我们联系。】

论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的资本化问题

一、引论

劳动力作为商品存在,对一部分同志来说,就已经是觉得有些离奇了。现在再来一个劳动力资本化就更是不可思议的了。但是,我们认为,劳动力资本化这一命题,并非不可思议。因为,这个命题的提出,不仅有它实实在在的客观基础,而且于我国的经济改革将会有着极重要的指导作用。

劳动力资本化,严格说来也不是一个什么新鲜话题。因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力就已经被资本家购买,作为生产资本的一个要素而存在,并发挥过资本的作用,即为资本家创造剩余价值。不过,在那里,劳动力是作为资本家的资本而存在的。现在,我们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提出劳动力资本化,其情况就完全反过来了。它就不再是资本家或其他什么人的资本了,而恰恰是它的所有者即劳动者的资本。劳动者把自己的劳动力作为资本就如同过去的资本家或今天的业主或法人对自己的生产资料、资金、商誉等作为资本来占有与使用一样,在法律关系上具有完全相同的性质。

按常识理解,资本的本性就是增值,就是为它的主人带来剩余价值或者利润,使它发财致富。劳动力既然是资本,当然也要为它的主人带来剩余价值或利润,不然,它就不是资本了。从职能的性质看,劳动力资本应该是一种借贷资本。劳动者在他把劳动力出让给业主以后,除了必须得到与自身价值相等的劳动报酬外,还要带回一笔利息。不过,这里的利息,不是按银行的利率从业主那里分得的一个量,而应当是他同业主一起按资本的份额分得的企业利润的一个平均数。从这点讲,劳动力资本有不完全是借贷资本。这种不完全的借贷资本可以说就是劳动力资本的一个显著特点。

劳动力,作为它的所有者的资本而存在,这是劳动力以及它对其所有者关系的一种根本性变革,也是劳动力及资本自身发展中的一次历史性飞跃。这样一来,使我们看到,如果说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有什么区别的话,那就恰恰在于劳动力不再是资本家的资本,而是成了劳动者自己的资本。至于生产资料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根本区别,理论界又起烽烟,争论不休。因为资本主义社会也有公有制。尽管有人说,由于社会制度不同,公有制的性质自然也就不同了。但是,公有制的性质到底是应该由它内在的因素来决定,还是应该由它所存在的那个社会的制度来决定?我们到底是应该坚持辩证唯物主义的内因论,还是应该坚持唯心主义的外因论?所以,公有制是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现在也被争糊涂了。有鉴于此,笔者认为,把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落实在劳动力资本化的归宿上,倒是不会有异议的。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资本化的现实基础

劳动力资本化,在我国现实条件下,有其深刻的经济、社会基础。首先,市场经济的存在为劳动力资本化提供了一种首要的基本前提。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商品经济,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的一种较高形式的商品经济。在这一社会条件下,商品只能是社会财富的一般形式与一般属性,而资本才是它的本质属性。因而,价值规律只是这一社会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与规则,而资本增值、资本积累、利润平均化及生产价格才是支配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规律与本质要求。在这一社会条件下,一切生产要素不仅商品化了,而且也都资本化了。这些生产要素,不管它们原先是否是资本,而只要进入这一社会,就势必被打上资本的烙印,获得资本的形式,如土地、森林、水源,等等。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在这个社会资本同商品一样,成了社会关系的一种“特殊的以太”和“普照的光”。[1]44那些原先本来不属于资本的东西之所以变成资本,就是受了这种“特殊以太”和“普照的光”的作用的结果。

笔者认为,劳动力之所以也是资本,其道理正如土地、森林、水源成为资本一样,也是由于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的资本这种“特殊以太”和“普照的光”作用的结果。这并不是我们人为的一种主观意识的产物,而是市场经济社会生产关系的一种客观反映。不可想象,在这个社会里,一切生产要素都已资本化的情况下,而唯独可以把劳动力这个生产要素,并且是资本价值增值的唯一源泉撇在资本的大门之外。这样做,不仅在逻辑上犯了一个大错误,而在实践上也是有害的。如当前人们普遍感觉到的主人公地位的失落、分配不公的强烈反差,以及劳动者生产积极性的普遍低落,等等,就是最有力的证明。

其次,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存在,为劳动力资本化提供了根本的制度保证。劳动力是生产力中的一个决定性要素,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它的所有者被排除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之外,成为具有双重“自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与出卖者。所以,劳动力就只能作为其所有者的一般商品存在,为资本家所购买,成为他的资本的一个部分发挥作用,以榨取剩余价值,达到暴富的目的。这样,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劳动力不可能成为其所有者的资本。然而,在今天的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存在使劳动者摆脱了资本的羁绊与剥削,使他不仅获得了对劳动力商品的所有权,而且还获得了对劳动力资本的所有权。这时,他们不仅可以通过对劳动力商品的交换,获得一个与其价值相当的劳动报酬,而且还可以通过参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利润,从而达到将之作为资本来实现的目的。

另外,劳动力资本化,还是劳动力自身生产与再生产的内在的本质要求。现在,我国劳动者的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主要是依靠本人的劳动报酬来实现的。然而,劳动报酬相对于劳动力资本的收益而言总是一个较小的数,因而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总是要受到或大或小的限制。尤其是在当前人们收入水平还很低的情况下,不得不用一个较大的部分,或绝大部分用于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需要,而用于劳动力自身发展和提高方面的费用总是微乎其微,有的甚至完全没有。这就使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不得不限制在一个很低的水平上,有的甚至还处于一种萎缩的状态下。然而,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所以劳动力不得不要求将自己资本化,使自己在出让其使用权后不仅获得一份与其自身价值相当的劳动报酬,而且还要获得一部分企业利润。这时,劳动者除了能满足大量的日常生活需要之外,还可以有一个较大部分的收入用于自身的学习与进修,以促进劳动力的发展与提高。这既是劳动力生产与再生产的大趋势,也是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力资本化的现实意义

劳动力资本化,不仅尤其客观必然性,而且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说劳动力资本化,将会使我国现存的生产关系发生一系列有利于劳动者的根本变化。

第一,劳动力资本化,有利于确立劳动者在企业的主人公地位与平等关系的实现。劳动力资本化以后,劳动者将劳动力作为资本投入企业,然后连同业主或法人的生产资料、资金、技术、商誉等,共同构成企业的公共财产或经营资本进行经营。这时,劳动者不仅作为一种抽象,即“大我”是企业的主人,而且作为一种具体,即“自我”也是企业的主人。另外,他还将从收入分配上更真实、更贴切地感受到这一点。这时,主人公地位就不再是一种空洞的东西,也不再是人们嘴上的口头禅,而是一种切切实实地体现在他们身上的那种“硬邦邦”、“明晃晃”的东西,即物质利益。

由于劳动力成了劳动者自己的资本,从而也就使他们有资格同那些握有生产资料的业主或法人平起平坐,具有同等地位、同等权力、同等利益。即使是在那些私营企业、外资企业那里,也不能例外。因为尽管这里通行的是生产资料私有制,但是我国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的存在,在全社会范围内早就确认了一切劳动者对自身劳动力资本的所有权。当然,也毫不例外地包括这些受雇于私企和外企的劳动者在内。不过,劳动力要完成从商品到资本的转化会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这里不仅需要时间,更需要一系列社会条件的成熟。

第二,劳动力资本化,有利于公平分配,抑制已经开始的两极分化。如前所述,劳动力资本化实现以后,劳动者出让劳动力,不仅可以获得一个与其价值相当的劳动报酬,而且还可以获得一份企业利润,这就改变了现在存在的全部利润归业主或法人占有的不合理状况。这对于那些受雇于私企和外企的劳动者来说,则可以减轻其受剥削的程度。

在劳动力资本与其他形式的资本一同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时,应当本着一律平等的原则。在我国平均利润还没有形成的情况下,平等原则先在企业内实行,待我国平均利润形成后,平等原则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实行。对于那些获得特殊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的企业,劳动力资本除了按社会平均利润率获得利润外,还应参与企业分配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从中获得一个相应部分。垄断利润或超额利润的分配,也要毫无例外地体现平等原则。这一点,应当在今后的企业法或公司法中作出规定,让劳动力资本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保障。

第三,劳动力资本化,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精神,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既然劳动力资本化以后,劳动者在企业中的主人公地位、平等关系及分配公平原则的进一步确立,理所当然地会在更大程度上把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精神调动起来,激发出来,是那种蕴藏在他们身上的巨大潜能变成现实的生产力。这样就可以为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为社会生产更多的物质财富,以满足全体国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的需求。同时,劳动力资本化后,由于劳动者收入有了较大的增长,他们将会有较多的费用用于个人的学习与发展,使劳动力的生产与再生产呈螺旋式上升运动,以不断适应生产手段与技术的进步。不仅如此,劳动者收入的提高,还会给他们带来一定或较高的储蓄,以用以对企业,乃至社会的直接投资,或是买股票,或是买债券,等等。这样,既可以为企业、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好处,也可为劳动者带来更多收入,使已经驶入公平轨道的收入分配更加趋于公平。这样再回过头来进一步促进劳动者积极性的高涨,推动社会生产力的更快发展。

第四,劳动力资本化,有利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公司化改造,完善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现在,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大都以资金、设备、技术、商誉等进行折股,以组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这种做法,当然是一种进步,但是它只为那些有钱或拥有专利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提供了投资机会,而那些最广大的一线劳动者被排斥在投资者外了。因为他们虽然作为一个“大我”是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然而,当他们从这个“大我”的劳动者中分离出来以后,作为一个独立的“小我”的劳动者时,却仍是一无所有。这自然就被排斥在投资者之外了。这样,他们就只落得个出力干活的命。但是,当劳动力资本化实现后,就可改变这种状况,即他们可以劳动力作为资本向企业投资,变成一个名副其实的投资者,再也不只是那种出力干活的人了。所以,笔者认为,劳动力资本化后,将在企业改制中为劳动力所有者进行投资开辟了一条现实性道路。这在企业发展史上可算是一个大的突破。

上述可见,笔者认为,劳动力资本化给我国生产关系带来的变化将是多方面的,并且都是实质性的。因而,它的作用将是很大的,其影响也会是深远的。

最后,笔者还须明确指出:劳动力资本化的理论主张能否付诸实践,还需取决于政府的认可与支持。因为一种理论要付诸实践,必须首先得到政府的认可,并且变为政府的具体政策与措施,使之变为现实。否则,理论将永远是理论,永远被束之高阁变为空谈。所以,政府的认可是极端重要的。此外,关于劳动力资本化所产生的一些积极成果,即对劳动者在企业主人公地位、平等关系及分配公平原则的进一步确立等等,也只是一种理论上的认可,但是在实践中或现实生活里,其最终结果到底如何,还得取决于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尤其是在那些私人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问题会显得更加突出与复杂。因为这些业主毕竟是资本及企业的所有者,或如马克思所说的“工业的司令官”,而劳动者始终不过是它的一个打工者。在事关双方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不可能单由劳动者说了算。因而,这里不可避免地会有矛盾与斗争。在矛盾与斗争面前,力量对比决定最终结果。

、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

劳动力资本化后,必然有一个价值给定问题,即如何给劳动力资本定价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劳动力的资本化就是一句空话。所以,必须解决好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问题。

那么,如何解决劳动力资本的价值给定问题?笔者认为,解决好这个问题必须首先解决好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定问题,因为二者在其量的规定上其实是一样的。那么,又该如何解决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定问题呢?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此做过详细的阐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点:(1)维持劳动者本人劳动力生产、再生产所需要的生活资料的全部费用;(2)劳动者本人接受教育,进行学习所需要的各种费用;(3)劳动者赡养家属、抚育子女所需要的所有费用。[2]193-194这三个方面的费用到底是多少,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水平,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因为在不同的国家,或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是不一样的,所以不能做统一的规定。这表明,劳动力的价值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在量上不一样的。正因为如此,所以马克思指出,劳动力商品的价值规定包含着一个历史的、道德的因素在里面。[2]194这是劳动力商品价值给定的一个主要特点。这是马克思当年对劳动力商品价值所作的规定。那么,我们今天是否仍可以用这个标准来为劳动力资本作出价值给定呢?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因为劳动力作为商品,不论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还是在我们的社会主义社会,它的基本属性是一样的,即它是价值的源泉和使用价值的创造者,并且这个商品的生产与再生产所需要的费用基本上都是由劳动者或其家庭承担的,因而其所有权是劳动者自己的。另外,劳动力这种商品,就其产生与存在的条件在其基本的方面来说也是差不多的,因为他的所有者,就其“小我”来说,当他脱离劳动者整体这个“大我”之后,并不占有任何形式的生产资料,仍然是一个“自由的”劳动者,是一个可以任意处置劳动力的人。所以,马克思关于劳动力商品价值给定的原理也是适用于我们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的。

当然,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给定,这里只是一种理论的规定,而在实践中到底是一个什么数,即是一个较大的数,还是一个较小的数,则取决于供求双方的力量对比,或者说取决于双方谈判、协商的结果。另外,政府的态度也是一个重要因素。如果政府的“求资欲”很高,那么,他就可能会较多地倾向于业主一方,对工人即劳动力供方的要求则可能不予更多的支持,这样,劳动力商品的价值现实将会较低。如果情况与此相反,那么劳动力商品的价值实现就会较高。所以,在其他条件已定的情况下,政府的态度始终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

劳动力作为资本投资必然还有一个投资期问题。劳动力资本的投资期可按企业的财务年度来计算,不满一年的,则应按劳资双方一致认可的办法处理,待政府有了相关规定之后则按政府的规定解决。劳动力资本化是一个新问题,比较复杂,需要广大理论工作者和所有关心这一问题的朋友共同努力来解决。本文作为一种尝试,首先把问题提出来,以期引起人们的兴趣与重视,并希望得到学界朋友的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0.

[2]马克思 资本论(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屈炳祥,察网专栏学者,武汉大学市场经济研究中心教授。主要研究方向系《资本论》与市场经济。本文公开发表于《经济评论》1996年第1期,本次发表有改动。】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Archiver|红色中国网

GMT+8, 2024-4-20 05:55 , Processed in 0.016276 second(s), 12 queries .

E_mail: redchinacn@gmail.com

2010-2011http://redchinacn.net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