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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辩护 —— 对晏智杰教授质疑的质疑

2018-12-5 00:07| 发布者: 龙翔五洲| 查看: 12327| 评论: 0|原作者: 丁堡骏|来自: 察网

摘要: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是一个有各种不同理论层次构成的完整的科学体系,相应地,这一理论的条件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他是有不同理论层次上的各种条件构成的一个完备的条件系统。

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否存在晏智杰所谓的偏颇?

晏智杰教授一面以一种似乎是十分严谨的态度宣称:劳动价值论说明交换比例,“只有在上述的各种暗含条件下才能成立”,“在马克思设立的或暗合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有其他结论”,“应当肯定,在马克思设定的假设条件下马克思的结论是正确的这一点不必怀疑”。另一方面,晏智杰教授又针对“不必怀疑”的,“不可能有其他结论”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大打出手、指出其所谓偏颇。并进一步认为,劳动价值论的这些偏颇,是导致马克思经济分析的激进主义结论的最主要的理论原因。“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我们队伍中长期存在的极左思想的一个深层次思想来源正在这里。”那么,晏智杰教授究竟发现了劳动价值论有什么偏颇呢?晏智杰教授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偏颇之一是不适当地抬高了商品价值这个范畴的意义和地位,把价值看作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一般基础,而把商品价格现象放到从属于价值的地位。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的偏颇之二是不适当地把商品交换的依据仅仅归结为商品中所凝结的人类抽象劳动,从而排除了构成这种依据的其他各种因素,结果必然导致劳动价值论与现实经济生活的脱节。

关于第一点,晏智杰教授认为,马克思对商品的二重性质的理解上的偏颇是问题的关键。他写道:“问在于商品有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价值)这样的二重性,而是在于如何理解和看待它们的关系。是将它们统一起来,还是将它们割裂和对立起来,在忽视使用价值的同时,将交换价值(从而价值)不适当地突出为商品的主要特征,进而将它视为经济分析的主线。……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中,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分离和矛盾也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但这毕竟不是它们之间的全部关系,它们还有统一和结合的一面,无论如何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情况下,都是互相对立的,因为说到底,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延伸和另一种形式而已。就是说,它是通过交换别人的商品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它同直接作为使用价值满足人们自己的需要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直接方式,另一个是间接方式。何况如果不具有使用价值,便不可能具有交换价值呢!从这个意义上说,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延伸和扩大,是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所以,商品的二重性其实是一重性,丢掉了无论哪一方面,必然导致对商品本质的理解的失误。”[17]从晏智杰教授的这段文字来看,晏智杰教授断定,马克思把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割裂和对立起来,在忽视使用价值的同时,将交换价值不适当地突出为商品的主要特征,进而将它视为经济分析的主线。而晏智杰教授把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统一起来了,因为说到底,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延伸和另一种形式而已。晏智杰教授的结论是,“商品二重性其实是一重性”。我们不明白,既然商品二重性其实就是一重性,那么,为什么我们还不能丢掉哪一方面呢?难道我们掌握了“使用价值”这一个方面(或一重性)不是也完全可以理解商品的本质吗?看来,晏智杰教授尽管用“广义使用价值”替换了交换价值范畴,尽管他把商品二重性理解为使用价值和广义使用价值,并宣布商品的二重性其实是一重性,但是他还是没有足够的勇气把这一思想贯彻到底。否则,他就不会讲“丢了无论哪一方面,必然导致对商品本质的理解的失误。”如果晏智杰教授将商品的二重性说成是使用价值和广义使用价值,仅仅满足于用一个新名词取代交换价值,那么我们认为这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因为“广义使用价值”除了在字面上与马克思的“交换价值”概念相比更加文不达意之外,他在使用价值与广义使用价值之间关系上不仅没有什么创新,相反,在一些概念问题上却制造了许多混乱。例如,就使用价值来讲,为了引进“广义使用价值”,晏智杰教授又提出了满足人们需要的直接方式和间接方式问题。晏智杰教授在强调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的延伸和另一种形式时,他强调交换价值是通过交换别人的商品而满足自己的需要。因而交换价值满足人们需要的方式是间接方式。晏智杰教授在这样把交换价值界定为间接使用价值的同时,他又把它与人们一般意义上的使用价值相对比。他说:“交换价值”同直接作为使用价值满足人们自己的需要的区别,仅仅在于一个是直接方式,另一个是间接方式。这样,晏智杰教授一方面把作为商品二重性的第二因素即交换价值界定为间接使用价值,另一方面他又把作为商品二重性的第一因素即使用价值理解为直接使用价值。因此,在晏智杰教授那里,商品的使用价值被看作是“直接作为使用价值满足人们自己的需要”。熟悉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人都不会忘记,马克思研究使用价值也是在两个层次上进行的:第一,物品的有用性使物品成为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物品的自然属性,是人类社会永恒的范畴;第二,作为商品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是指商品的社会有用性。它对商品的直接生产者来说是非使用价值,只有通过交换才能使其在它的非生产者手中成为现实的使用价值。晏智杰教授为了把交换价值定义为广义使用价值,而把商品的使用价值排挤为以直接方式(不通过交换)满足其生产者需要的属性,这是非常错误的。生产者直接为自己生产使用价值,这不是商品生产。这时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是使用价值,但不是商品。晏智杰教授不是把商品的二重性解释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而是标新立意地说成是使用价值和广义使用价值其目的就是抬高商品的使用价值而贬低商品的交换价值。然而,晏智杰教授的这一愿望是根本无法实现的。晏智杰教授如果真的要证明自己的结论,那么,它必须证明使用价值为什么是商品区别于其他物品的特殊属性。他必须证明交换是贯穿人类社会始终的经济过程,相反,使用价值或效用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某一特定历史阶段上产生的特殊现象。事实上,晏智杰教授除了宣布一下交换价值是广义的使用价值之外,什么也没说。什么也没做。

第二点,关于晏智杰教授所谓抽象劳动是商品价值的唯一源泉理论的所谓偏颇问题。他首先把马克思关于价值实体的分析概括为三条:“第一,不同的使用价值能够以一定的比例相互交换,说明其中必有某种共通物;第二,这个共通物必须在性质上相同而数量上可以比较的。第三,使用价值是异质的,不可作为比较和衡量的基础,具体劳动也是异质的,它的作用是创造使用价值,也不能作为交换的依据,而能作为交换基础的唯有抽象劳动。据说,抽象劳动既是同质的,又是可以在数量上比较的。”[18]接着晏智杰教授以一种十分轻蔑的态度说:“对这些人们熟知的论点,我们应当说些什么呢?应当说,前面两条没有什么不对,……然而,是否只有劳动,而且是抽象掉了具体形式的劳动,即最一般意义上的人类体力和脑力的支出的劳动,才是交换价值的源泉,而其他要素都不可能充当这个角色呢?不见得。事实上,包括土地、劳动、资本和企业经营在内的各种生产和经济要素,甚至其它一些非经济要素,都有这种可能,也都有这种资格。它们在充当使用价值的形成要素从而满足人们需要这一点上是同质的,因而是可以比较的。这种比较不是一个玄妙神秘的过程,而是活生生的现实,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天天都在解决的问题。认为只有人类抽象劳动是同质和可比较的,而共同创造了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使用价值的其他各种要素,竟然不可能……同抽象劳动一起充当交换价值的依据和基础,只是一种缺乏说服力的武断。一个简单的事实是,人们在实际交换行为中所交换的是一个完整的商品,一个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统一体,而这个统一体又不仅仅是一个抽象劳动所能创造的,人们怎么可能仅仅依据那个所谓唯一的共通物(抽象劳动)来交换,而不顾及其他各种条件和要素呢?”从晏智杰教授的这些议论中我们可以看出,支持其交换价值源泉多元论的唯一论据就是使用价值的形成要素本身在满足人们需要上是同质的,因而是可以互相比较的这一说法。其实,在新中国经济学家中说使用价值同质并可以互相比较的,晏智杰教授并不是第一位。在晏智杰教授之前,樊纲曾经提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是说明供给的理论。樊纲认为,100年前马克思对劳动进行抽象,从各种具体的劳动中抽象出了抽象劳动。此后,西方经济学家也没有停止探索,西方经济学家对使用价值进行了抽象,抽象出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在这个基础上樊纲试图把劳动价值论和边际效用价值论综合起来。可见,晏智杰和樊纲等人不谋而合地走到了一起。他们都相信有抽象使用价值,并把抽象使用价值看作是交换价值的源泉。现在我们就来分析一下抽象使用价值以及它能否与抽象劳动一起成为交换价值的源泉。一方面说马克思从各种具体劳动中抽象出了抽象劳动,另一方面又声称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家从使用价值中抽象出了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初看起来,这种说法似乎是不偏不倚,既客观又公正。但仔细分析起来,事情完全不是这样。这种说法一方面贬低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客观实在的抽象劳动贬低为马克思抽象思维的产物,另一方面又把抽象使用价值美化为客观的经济范畴。关于抽象劳动,许多人存在着肤浅甚至是错误的认识。他们往往把抽象劳动看作是马克思的发明。似乎只是因为有了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才有了抽象劳动。没有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就不会有抽象劳动。我认为,这里必须注意区分作为客观经济过程的抽象劳动和作为人类认识范畴的抽象劳动。作为人类认识范畴的抽象劳动,是应该归功于马克思的科学发现。但作为客观经济过程的抽象劳动却不是这样,它不随科学家的认识的变化而变化。无论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肯定它,还是现代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否定它,都不会影响客观的抽象劳动的存在。抽象劳动是和商品经济共始终的一个历史的范畴。只要两个商品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进行交换,那么,他们便把各自的劳动作了抽象,他们已不再把自己的劳动看作是有别于对方的劳动。因此,只要有商品交换,就有抽象劳动。马克思的抽象劳动概念不过是对客观的商品生产和交换中的劳动抽象在理论上给予概括和反映罢了。现在我们来看抽象使用价值。物品的有用性使物品成为使用价值。但这种有用性不是悬在空中的。它决定于商品体的属性,离开商品体就不存在了。作为使用价值,有意义的只是商品中包含的劳动的质。对于使用价值,人们显然不在乎它具有满足人类需要的共性,人们感兴趣的是它满足人类何种需要的个性。使用价值的特殊质,才使商品交换成为必要和可能。如果两个物品不是不同质的使用价值,从而不是不同质的有用劳动产品,它们就根本不能作为商品来互相对立。因此,它们就不能互相交换,也就更谈不上交换价值和价值。对使用价值的主观评价,实质上是对形成使用价值的具体劳动的主观评价。这种评价离不开不同消费者个人的主观意志,因此,无法形成客观的、抽象使用价值。作为使用价值是客观存在的,但作为使用价值的抽象或抽象使用价值却不是客观的。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还在为序数效用还是基数效用更能反映消费者的主观心理评价问题而争论,事实上抽象使用价值或效用,是某些信奉边际效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主观思维的产物,没有任何客观的经济过程作为其思维的依托。尽管晏智杰教授反复强调不同效用的比较不是一个玄妙神秘的过程,而是活生生的现实,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社会天天都在解决的问题。但是他还是无法提供人们是用什么作为依据来比较各种使用价值大小的。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认为,经济范畴无非是客观经济过程在人们思维中的反映,因此,抽象使用价值没有任何客观经济过程为其提供依据,毫无经济学意义。因而,它也不会成为商品交换的“共通物”,形成商品的交换价值的源泉。

四 、劳动价值论不说明价格决定吗?

本文前面在分析晏智杰教授把物物交换作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所谓暗含假设条件时曾指出:“劳动价值论虽在探讨价值实体时要透过交换或价格现象去分析,但劳动价值论决没有仅仅停留在这里。马克思并没有满足于将交换关系蒸发为价值就是凝结在商品中的一般人类劳动这一定义,他还从抽象上升到具体,运用价值实体去进一步说明交换中的价格现象。”在这里我们将进一步分析晏智杰教授所谓的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不说明价格决定的观点。目前许多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者,甚至包括一部分坚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经济学家,都在价格决定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上的偏颇。他们一方面坚持劳动是商品价值源泉的一元论观点,另一方面又把价格决定说成是与价值决定有本质区别的,提出价格决定的多元论观点。甚至用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的庸俗的供求均衡价格论来“发展”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因此,晏智杰教授的观点颇具代表性。

晏智杰教授首先把生产价格形成和决定的法则定义为社会必要劳动Ⅱ。他说:“如果说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论证的劳动价值论所谈的不是价格决定原理,那么,第三卷所提出的生产价格论就不是这样了。马克思以其生产价格论说明自由竞争条件下价格形成和决定的法则。这法则通常被称为社会必要劳动。”在这里晏智杰也许比那些离开中间环节,抽象议论第二种含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决定价值的经济学家是一种进步。然而,晏智杰教授在对社会必要劳动Ⅱ构成商品价格决定基础的观点的否定,这在经济思想史上的退步却是十分明显的。首先,晏智杰极力反对把价值或进一步将生产价格看作是商品价格的基础。马克思在批判马尔萨斯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用供给和需求说明“自然价格”和“市场价格”时,对供求平衡的意义曾有一段经典论述。马克思说:“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发生作用,正因为如此,商品就按照自己的市场价值出售。如果有两种力量按照相反的方向发生相等的作用,它们就会互相抵销,而不会对外界发生任何影响,在这种条件下发生的现象,就必须用另外的作用,而不是用这两种力量的作用来解释。如果供求一致,它们就不再说明任何事情,就不会对市场价值发生影响,并且使我们完全无从了解,为什么市场价值正好表现为这样一个货币额,而不表现为另外一个货币额。资本主义生产的实际的内在规律,显然不能由供求的互相作用来说明……,因为这种规律只有在供求不再发生作用时,也就是互相一致时,才纯粹地实现。”晏智杰直接针对马克思的这一论述说:“人们通常援引马克思的一些论述,指出供求相等恰好意味着它们作为方向相反的两种力量的相互抵销,因而不再发生作用,故而排除掉它们的影响即以供求相等为前提是必要的,并不影响问题的实质。然而,方向相反的两极的均衡。是否就是它们相互作用力的消失呢?不见得。如果消失了,也就不会有均衡存在了。均衡的存在证明两极力量相等,但并没有消失,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不再起作用。犹如拔河比赛,当甲乙双方势均力敌时处于均衡状态,谁能说此时双方对均衡的形成和维持不再发生作用了呢?说正是双方共同作用才使均衡形成不是更符合事实吗?同样,当商品A=商品B时,供求双方力量相等,但并非不起作用。”[19]马克思用经典力学中的牛顿第一定律来说明供求平衡的涵义。牛顿第一定律在物理学教科书中一般陈述为:任何质点都保持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直到其它物体对它作用的力迫使它改变这种状态为止。用晏智杰教授所说的拔河比赛的例子说,如果这场比赛是在水平的地面运动场上进行的,并且甲乙双方竞赛所用的方向相反的拉力大小也相等,那么,赛绳的中间标志就在界河上静止,既不会向甲方运动,也不会向乙方运动。如果这场比赛选择在以120公里/小时的匀速运动的火车车箱内进行,这时尽管甲乙双方的力量使赛绳即不向甲方运动也不向乙方运动,但赛绳仍以120公里/小时的匀速随车箱向前运动。或者如果此时的参照系选择在地球以外的一个恒量上如太阳上,则此时,尽管甲乙双方力量使赛绳既不向甲方运动,也不向乙方运动,但赛绳仍“坐地日行八万里”。进一步说前两种情况,同样是甲乙双方方向相反的两个作用力大小相等,同样是赛绳相对静止,但一种情况下赛绳处于相对静止状态,另一种场合赛绳却处于120公里/小时的匀速直线运动状态。

赛绳究竟是处在相对静止状态还是以120公里/小时的速度作匀速直线运动,显然不能用甲乙双方的拉力来进行说明。马克思用牛顿第一定律的二力平衡的道理说明供求这两种力量处于均衡状态时,它们对市场价格的作用就互相抵销。因此,这时市场价格的高低就不能用供求的作用来加以说明。晏智杰教授对此却横加责难。他说:“然而,方向相反的两极的均衡,是否就是它们相互作用力的消失呢?不见得。如果消失了,也就不会有均衡存在了。均衡的存在证明两极力量相等,但并没有消失,也就是说它们并不是不再起作用。” [20]

在这里我们要告诉晏智杰教授的是,物体处于均衡状态时,其所受的两个作用力的合力为零,就意味着这两个作用力分别为零。无论是作为物理学家的牛顿还是作为经济学家的马克思谁都没有这样说。我们再看一牛顿第一定律的另一种表述就更加清楚了。“在实际应用中,牛顿第一定律可以陈述为:任何质点,只要其它物体作用于它的所有力的合力为零,则该质点就保持其静止或匀速直线运动状态不变。”2这不是什么高深莫测的物理学课题,而是刚刚接受物理学教育的中学生都非常熟悉的科学常识。马克思就是用这样简单的物理学原理证明供求关系的长期运动的结果是供求的合力为零。这时商品的价格的高低和价格的性质就必须用供求以外的因素来加以说明。晏智杰教授为了论证供求决定价格而向马克思提出了挑战。然而,这种挑战不仅丝毫无损于马克思,相反,却证明了晏智杰教授对马克思的思想方法,甚至对普通物理学常识一窍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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