茉莉花2周年:维权人士北京治安总申请游行
(博讯北京时间2013年2月20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进入治安总队前合影:
博讯据著名维权人士胡佳透露,就在下午3点发稿时,李蔚等59位维权人士、公民正在北京治安总队办理申请游行示威的手续。今天是2月20日、茉莉花两周年,两会不久即将召开,时机敏感。
博讯会跟踪报道申请的进展情况。
以下是申请书的全文:
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
北京市公安局:
我们是北京维权人士或普通公民,经历和看到了诸多的司法不公,许多维权上访人士通过逐级申诉或上访也没能获得公正的处理结果,最终,大家都来到了北京,找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信访局或全国人大。维权人士中,维权及上访几年的常见,上访十几年的也非鲜见,甚至还有上访三、四十年的维权人士。
许多维权人士原本都相信党和政府,相信国家的司法体制,认为:“总有讲理的地方。”但是多年维权残酷现实告诉我们,冤假错案难纠;与违法的地方官员或政府打官司难赢;通过向司法机关申诉也得不到公正的处理;没权、没钱想纠正错案几乎没有可能。还有一些人正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同样渴求公平正义。
一、 现实存在司法不公的问题
在诉讼过程或控告申诉过程中,维权人士常常遇到司法不公的问题。归纳起来讲,涉法涉诉维权上访的成因主要有:
(一) 法律裁判不公导致维权上访
现在涉法涉诉申诉维权的案件不少,维权人士主要反映是裁判不公。具体可分为:
1. 审判程序不公
律师会见难、阅卷难;相关证人不出庭,证人证言的质证只是走过场,或者有利于维权访民一方的证人不能出庭等。
2. 办案程序不公,有的办案人员违反程序办案;
3. 办案人员在认定事实上有出入,证据采信不合理;
4. 适用法律不正确,导致裁判结果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差异,由此引起上访维权。
(二) 违法办案引起的维权上访
由于办案人员思想不正,职业道德意识差,办人情案、关系案,直接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导致维权上访。
(三) 案件执行中执行存在问题导致维权上访
有的维权上访人虽然名义上赢了官司,但是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因而引起上访。
(四) 向有关机关举报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却得不到有效公正处理。
(五) 在申诉过程中,提出的有力质疑或相反证据常常被有意忽视,申诉驳回通知或复查通知书常常不涉及有逻辑的说理,只有一个不被申诉人接受的结论。有的申诉人甚至得不到任何书面申诉答复。
(六) 法官违反立案程序不立案、不出裁定,或直接剥夺当事人诉权,或司法不作为导致维权上访。
二、 申请游行示威的理由
鉴于存在种种司法不公的问题,许多维权上访人曾找到各级人大反映,几乎都被拒收材料或接收材料后经年没有任何回音。有的上访人向各级机关或领导寄出过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封信件,几乎也不见任何答复。在上访过程中常常还被截访、被关黑监狱,甚至还被拘留或劳教。
中共中央总书记、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在近期对政法工作做出重要指示和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曾说过:“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 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不公的判决比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为了司法公正,要求全国人大加强司法监督,敦促法院纠正冤假错案,敦促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案,要让每一个案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关于“公民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规定,依法向贵局提出申请。现将本次游行示威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